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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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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交通事故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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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机动车一般过错行为
114 国条第70条第1款 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非机动车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骑行横过机动车道的
115 国条第70条第1款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横过公路没有下车推行的
116 国条第70条第1款 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非机动车横过划有四条(不含)以下机动车道的路段的
117 国条第70条第2款 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118 法条第36条、省条38条 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没有在道路两侧通行
119 法条第57条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但在事发环境条件下可以被及时发现的
120 国条第72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121 国条第72条、第73条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122 国条第72条 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
123 国条第72条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124 国条第71条 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125 国条第72条 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
三、行人一般过错行为
126 法条第61条 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可以被及时发现的
127 法条第61条、省条38条 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128 法条第62条、国条第75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的
129 省条第40条 道路维修、养护以及环卫部门的作业人员在道路上(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除外)作业,未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未直行通过,未注意来往车辆的
130 法条第64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未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四、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一般过错行为
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部门实施下列行为,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但在事发前的环境条件下,应能被及时发现的
131 法条第28条第2款 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影响通行的
132 法条第30条第1款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
133 法条第31条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134 法条第32条第1款 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
135 法条第32条第1款 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
136 法条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
137 法条第32条第2款 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
138 国条第35条第1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139 国条第35条第2款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
备注:本表中“法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条”是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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