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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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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
本所取意古典文化传承,老语云:多金兴盛到鑫,迅雷捷达谓霆。故曰鑫霆。广东鑫霆律师事务现有执业律师和各类专业人员100余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室拥有3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所。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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